上海中期西安员工诱导他人参与配资 连吃三份监管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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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期西安员工诱导他人参与配资 连吃三份监管书,中国经济网北京9月30日讯 中国-网站近日公布的中-://news.yixiin/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28号)显示,经查,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期”,871467)西安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员工张伟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属于《关于防范-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控存在缺陷,FISS系统填报的2018年度《总部及分支机构经营报表》投资者开户数量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3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向陕西-报备年度反-培训和宣传落实情况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十一)和《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上海中期西安营业部改正。上海中期西安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陕西-提交书面整改报告。陕西-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上海中期西安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此外,上海中期西安营业部相关责任-收到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29号)显示,当事人李大江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负责营业部的全面管理,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表明当事人李大江未能勤勉尽责、谨慎地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一)的规定,陕西-决定对当事人李大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当事人李大江应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分析营业部违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相关合规、内控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陕西-出具书面报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陕证监措施字〔2019〕30号)显示,经查,当事人张伟在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期间,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属于《关于防范-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令48号)第十五条(三)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陕西-决定对当事人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当事人张伟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反省违规行为产生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他客户的违规行为,如存在,应一并立即自行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并妥善化解因当事人张伟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客户投诉纠纷,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陕西-提交书面报告。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上海中期成立于1993年2月28日,是经中国-批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法人公司。上海中期是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号008)、大连商品交易所(会员号0135)、郑州商品交易所(会员号0179)的正式会员。公司注册资本金1亿元-,控股股东兖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兖矿集团”)为国家重点特大型企业集团。截至2019年6月30日,兖矿集团持有上海中期66.67%的股份,而第二大股东兖州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兖州煤业”,600188.SH)持有33.33%的股份。此外,兖矿集团是兖州煤业第一大股东,持股46.16%。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规定: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持续完善覆盖境内外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其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规定: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期货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采取监管谈话、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六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反-培训、宣传制度,每年开展对单位员工的反-培训工作和对客户的反-宣传工作,持续完善反-的预防和-措施。每年年初,应当向当地-派出机构上报反-培训和宣传的落实情况。 《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七条规定: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遵守本办法有关报告、备案或建立相关内控制度等规定的,-及其派出机构可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或责令参加培训等监管措施。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四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的规定,遵守自律规则、行业规范和公司章程,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谨慎地在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客户和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客户和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本公司的商业机会。 《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改正,并对其进行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 (二)未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 (三)违规兼职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兼职情况; (四)未按规定报告近亲属在本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情况; (五)中国-认定的其他情形。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令48号)第十五条规定:期货公司的期货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进行虚假宣传,诱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的期货保证金或者其他资产; (三)中国-禁止的其他行为。 《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期货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员工张伟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属于《关于防范-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控存在缺陷,FISS系统填报的2018年度《总部及分支机构经营报表》投资者开户数量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3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向我局报备年度反-培训和宣传落实情况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一百零九条、《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37号)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十一)和《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现责令你营业部改正。你营业部应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整改,完善内部控制,强化合规管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于2019年10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中持续关注并检查你营业部的整改情况。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关于对李大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李大江: 经查,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员工张伟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属于《关于防范-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和内控存在缺陷,FISS系统填报的2018年度《总部及分支机构经营报表》投资者开户数量与实际不符,违反了《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55号)第五十一条和《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令第137号)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未向我局报备年度反-培训和宣传落实情况报告,违反了《证券期货业反-工作实施办法》(-令第6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作为营业部负责人,负责营业部的全面管理,营业部上述违规行为表明你未能勤勉尽责、谨慎地履行工作职责,违反了《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四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令第47号)第五十二条(一)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应认真对照法律法规,分析营业部违规问题产生原因,以及相关合规、内控制度体系存在的缺陷,制定有针对性整改措施,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出具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27日 关于对张伟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张伟: 经查,你在上海中期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西安营业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期间,存在宣传和诱导他人参与配资的行为,属于《关于防范-资业务风险的通知》(证监办发〔2011〕49号)禁止的行为,违反了《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令48号)第十五条(三)的规定。 根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深刻反省违规行为产生原因,并自查是否存在对其他客户的违规行为,如存在,应一并立即自行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妥善做好相关-工作,防范并妥善化解因你的违规行为可能导致的客户投诉纠纷,于2019年10月31日前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019年9月27日。张掖商务信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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