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500元存银行30年,到期后应取18万,银行:不给18万,只给3千
山东的威海,发生了一件怪事,有一个女人,姓龙,30多年前,在银行存了500元,按照银行的广告,30年后她会获得一笔巨款,18万以上。那个时候,龙女士以为自己将来会一夜暴富,因为在那个年代,18万简直是一个天文数字。龙女士家中并不富裕,就想为子女尽一分责任,所以省吃俭用省下的五百元存了进去,然后一天天等着银行到期,生怕没到期自己一碰就会出问题,然而让她不知道的是,即使她不碰,也会出问题的,即使她等了整整30年,就是为了那18万,最后却是希望越大失望也越大。这一天,年过六旬的龙女士兴高采烈地去了银行,因为期限满了。可是让龙女士大失所望的是,当她拿着银行定期的那张票根的时候,银行柜台竟然说不认识票根,后面找到领导,领导认识票根,但是拒不付款,告知龙女士只能拿到3000多元,这就把龙女士给气坏了,她一直认为银行即是国家,是不会欺骗大众的,是公开公正透明的。龙女士一腔怨恨,将这件事告知大众,众人叫她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让法庭来判决。(来源:裁判文书网)龙女士叫来儿女帮她,一起商量,写好了申诉书,然后递交法庭,她告诉法官,是银行一开始答应会给18万余元给自己的,而且存单就是证据。可是自己等了30年,18万已经大大缩水了,因为龙女士没想到货币会贬值,18万已经买不到一套房了,她悔不当初,不该当时省吃俭用存下这笔钱。不过,一开始她还是很高兴的,因为毕竟有钱拿,可是没想到,竟然只拿了3000元,真是被银行气晕了,不得不上诉法庭讨回公道。龙女士在法庭大吵大闹,要法官给一个公正的裁判。存单后面还有利息计算表,一目了然,证据确凿,龙女士认为,银行根本就是无从抵赖。她胜券在握,只要法官不包庇银行。然而,结果如何呢?结果大出龙女士所料。龙女士向法官表示,自己已经跟银行申诉协商多次,可是银行始终说法一致,就是不给钱,也不怕她告上法庭。龙女士也不要求银行道歉,只要对方给回18万元本息就可以了,这是自己应得的,自己苦苦等了30年的应得本息。法庭宣银行出庭,银行人员不慌不忙地辩解,存单后面的30年存期并不是按照30年存款的定期存储,没有30年那么久的定期存款,只有按照每3年到期自动转存,因为国家利率早已经做了调整,我们是按照国家的条款办事。这样合计,分段计算利息,得出本息仅有3000多元。而龙女士要的18万,可能是当年的银行出台的广告政策,也许是口头答应,并不是如今的,如今的银行只能按照国家利率进行给付。龙女士的要求没有银行条款和法律根据。法官认为,双方就银行的条款不一致而发生矛盾,而矛盾的原因是国家利率的调整。龙女士的意思是,国家有法律调整,可是银行并没有信息通知,当初的确是答应给自己18万的,不要欺负自己是文盲,这不合道理,银行应该按照当时的国家和银行的广告进行给付。而银行的意思就是一个:银行如果按照当时那个国家制度给付是不合法的,那个制度是失败的制度,是不合理的制度,是错误的制度,没有30年定期存款的,不能按照当初的制度去给付。双方发生矛盾争执,龙女士一家坚决认为银行应该赔偿龙女士18万,只要不给,就是不合理。法官起初接受龙女士的观点,但是银行不接受这个结果,说口头的说法没有法律效力,可能是龙女士捏造的,必须要有证据,存单即是证据,银行等待法官宣判。法官陷入犹豫之中。法院调查得知,当时中国法律对银行的规定并不是最长30年,而是最长8年。法院认为银行无理,因为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最长存储期限为8年,可是银行为了吸引客户,以多次转存为名义,订立长期定存合同,违反了中国人民存款年限规定的最高利息。因此,超出年限和法定利率的部分是无效的,银行违法,应该按照违法行为处理,同时,那个订立30年定期存款的合同因为是不合法的,所以作废,应该按照法定最高利息来算。银行应该按照法院判定的标准,按照法定利率标准和保值贴补利率扣除应缴利息税后,向龙女士支付了本金加利息,一共3053.79元。这也就是说,银行最初的赔偿是没错的,龙女士做了一件损银行而不利己的事,银行违法了,应该得到惩罚,可是龙女士并没有得到那18万,龙女士感到灰头土脸,又得罪了银行。由于银行办理存储业务的时候,不合法制定合同,事后又无纠正错误,因此必须承担责任,而龙女士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对于关切自身利益的事情本身就有知悉的义务,也存在过错,双方都有错。因为考虑到公平原则,最后法庭酌情考虑,银行应该按利率表利息与实得利息的差额的10%支付龙某赔偿。然而,这个时候判决的结果,不仅银行不服,龙女士也不服,双方提起上诉。龙女士申诉的理由是:涉事银行是我国四大金融机构之一,国民非常信赖,根本无需质疑其合不合法,既然银行说给18万,那么就给18万。而且,自己虽然是一个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正常人,但是并无必要具备复杂的金融知识,自己没有任何过错,过错全在银行。银行申诉的理由是:表内已经明确说明了如果遇到国家利率调整,那么按照国家政策行动,分段计算利息,龙女士应该看到表中这个提示,而不是只记挂着那个18万。而且,银行办理保值储蓄并没有违规,双方合同有效,表内30年期限是不违反人民银行的规定的,因为这个30年并不是指30年定期存款,而是可以自由选择自行计算的30年,只是龙女士理解有误,银行并无过错,不应当做那个10%赔偿。法官知道双方的意思,按照法律,二审法院充分考虑,最终的结果是,维持原判。理由如下:第一、存单未明确存款期限,应当以最高利率给到客户,银行的涉案存款为3年存期到期本息是最高的,所以涉案存期应当为3年,到期自动转存。第二、存单的确存有30年的利息表和保值额等内容,但是表中也附带有如遇到国家利率调整,则按照最新调整分段计算利息,龙女士有知晓的义务。第三、按照表中记载内容,合同是有效的,并未违反国家规定,因为表中存款30年并不是指定期存款,银行实际上从未开展过定期存款业务,涉案储蓄合同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第四、银行主张国家利率调整以公告形式告知,然而客户龙女士从未收到任何公告,而且也没有必须去看公告的义务,加上龙女士是普通城乡居民,对金融知识了解有限,因此非常信任银行,所以法律应当保护这种信赖国家信赖银行的客户。第五、法律是按照证据裁判,口头答应约定的,无效。第六、龙女士作为储蓄户,十分关心自身利益,应该时刻关注国家政策调整信息和银行利率公告,所以应该负上部分责任。因此,法院酌情考虑,维持原判,即按照利息损失的10%赔偿龙某,即银行需要再支付一笔钱给龙女士,但并不是18万。龙女士与银行的上诉被二审驳回。您对法院的处理有何看法,认为法院的公平公正合理吗?欢迎评论区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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